信用证修改是国际贸易中确保交易安全的关键环节,核心原则包括“修改必须通过开证行生效”“原通知行传递优先”以及“受益人同意才具约束力”。以下是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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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传递路径错误导致拒付
某案例中,开证行未通过原通知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传递修改书,而是由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货物规格变更。因修改未及时送达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证装运后被拒付。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必须通过原通知行传递修改,否则修改无效,拒付行为不合理。 -
分批装运争议与单据一致性
信用证要求每月分批交货,但某批货物因船期延误与下一批合并装运(同一船只、航次)。尽管提单日期不同,仍视为单批装运,违反信用证条款导致拒付。关键点在于:同一船只、航次、卸货港的多次装运不算分批,但需严格符合信用证分期要求。 -
开证时间与合同条款冲突
买方拖延开证至交货期限临近,且以第三方名义开证,导致条款与合同不符。实务中,开证时间应在装运期前合理时段,且申请人需与合同一致,否则卖方可能面临收款风险。 -
单据日期矛盾引发拒付
商检证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构成“单单不符”,银行有权拒付。保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否则同样影响议付。
总结:信用证修改需严格遵循UCP600规则,确保传递路径、受益人同意及单据一致性,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纠纷。交易双方应明确开证时间和条款细节,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