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王雪峰因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判1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40万元。案件涉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407万余元,时间跨度长达24年。
具体案情
犯罪事实:
- 王雪峰自1999年至2022年,利用其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407万余元。
- 退休后,他又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非法收受财物411万余元。
判决依据: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雪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 鉴于王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并构成自首,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背景
王雪峰曾长期在河北省纪委和人大系统任职,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包括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他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还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严重影响。
总结与提示
王雪峰案的判决再次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公众应以此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廉洁从政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