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因利用影响力受贿被逮捕,案件揭露其长期通过职务便利敛财逾8800万元,最终获刑18年。 此案凸显公职人员退休后仍滥用“余权”谋利的腐败新动向,司法审判中因其自首、立功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但赃款全额追缴彰显反腐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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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与量刑依据:王雪峰在1999年至2022年任职期间,利用河北省纪委、唐山市委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干部选拔、企业经营等利益,受贿8407万元;退休后(2018-2022年)通过影响力干预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再收受411万元。两罪并罚判处18年,罚金840万元,体现“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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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典型性: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后的典型案例,揭示部分官员退休后通过“人脉变现”的隐蔽腐败模式。王雪峰借助原职务地位,通过在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边界与普通受贿罪形成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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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从宽与反腐震慑:法院认定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且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但赃款赃物全部追缴、罚金高额执行,释放“经济惩处+自由刑”双重震慑信号,契合“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导向。
提示:此案警示公权力监督需覆盖“退休过渡期”,同时彰显司法对认罪悔罪行为的量刑权衡。公众可通过权威渠道如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查询类似判决,深化对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