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根据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类型及交易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按土地取得时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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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土地
转让时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 30% 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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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土地
转让时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 60% 收取。
二、按土地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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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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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 :按合同标定地价的30%或60%收取(区分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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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如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按合同标定地价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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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
转让时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 30%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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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 40% 收取。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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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价格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60%,计算时需将成本价换算为市场价后,按40%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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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受让人对计算结果有异议时,可委托资质机构评估,按评估价的40%确定出让金。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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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标准 :部分资料提到“每年缴纳2元/㎡”,这可能是指土地纯收益部分(地租),与出让金计算标准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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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 :各类土地均以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为计算依据,不再考虑容积率、区位等因素修正。
以上标准综合了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用途及政策规定,实际操作中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