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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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固定资产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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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013年8月前购入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仍可享受3%减按2%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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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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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续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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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2016年5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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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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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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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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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申报减税项目,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需根据未减免前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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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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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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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align*}
\text{借:固定资产清理} & \quad \text{累计折旧} \
\text{贷:固定资产} \quad [原值] \
\text{借:应收售价} & \quad \text{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 \
\text{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
\text{借:固定资产清理} & \
\text{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 \quad [残值] \end{align*}
$$ -
减按2%的账务处理 :
固定资产净值(原值-累计折旧)按2%计算抵减应纳税额,需在附表一“23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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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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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减免 :若选择按3%征收率纳税,则需放弃3%减按2%的优惠,按13%税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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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特殊情形 :2013年8月前购入的车辆,若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处置时同样适用3%减按2%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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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减免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政策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后续通过公告调整至2025年,期间未调整过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