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即使对违规行为“不知情”,仍可能因未尽审查义务或失职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核心责任包括形式审查失责、资金监管漏洞及未履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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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义务不可推卸
财务负责人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交易背景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例如,未核验合同真实性即签字批准支付,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审慎义务”,需承担行政处分(如罚款、吊销资格)或纪律责任(降职、开除)。 -
资金异常监管失职
若未主动关注资金流向异常(如大额支付至关联方)或未及时预警,可能构成《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违反。实务中,因默许资金转移被追究“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刑期可达3年。 -
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分红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即使不知情,也可能被判连带赔偿公司损失。例如,某国企财务负责人因未阻止虚假贸易,被判赔偿200万元。 -
免责关键:履职留痕
通过保存审批记录(如合同备份、系统备注“仅形式审核”)、定期提交合规报告或书面提示风险,可部分减轻责任。制度上推动三方会签机制(如法务介入大额支付)也能降低个人风险。
财务负责人需通过强化审查、完善内控及留痕管理规避风险,“不知情”并非免责金牌,主动履职与制度隔离才是关键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