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挂名股东免责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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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义务 :挂名股东需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若未履行出资义务,仍需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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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性 :与实际出资人需签订书面免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该协议仅对内有效,对外仍需承担法定责任。
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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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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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应明确挂名股东仅以名义参与公司设立,实际出资由他人完成,并约定挂名股东在承担有限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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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律师起草协议,确保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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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非实际出资
- 若存在他人假借名义或欺诈行为,需通过法院诉讼撤销挂名股东身份,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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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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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明确挂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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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债务纠纷,挂名股东可主张仅以名义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需承担后续追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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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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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需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避免因第三方善意取得股权导致责任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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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若公司债务纠纷,挂名股东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挂名股东免责需以合法出资、书面协议为基础,同时注意风险防控与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