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结婚彩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彩礼的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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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
彩礼以男女双方结婚为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需结合当地风俗、给付目的、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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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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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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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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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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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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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明确禁止以婚姻为借口强行索取或要求巨额彩礼,维护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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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行为。
三、彩礼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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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返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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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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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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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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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返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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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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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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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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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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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性质与共同生活的关联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彩礼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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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习俗的考量
只有在当事人所在地区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时,彩礼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五、司法实践中的平衡
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当地习俗、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判决。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婚嫁习俗,降低婚嫁成本,同时保护婚姻自由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