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需根据合伙类型和资质要求综合判断: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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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要求 :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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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书面合伙协议、经营场所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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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合伙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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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为主 :1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且均符合执业资格及职业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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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资格人员 :如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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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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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从事相关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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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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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
- 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占比≤20%,且财产份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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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书面协议、经营场所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转制条件(适用于已成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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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合伙人 :转制前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且满足连续执业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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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需符合上述专职、执业年限及居住条件。
四、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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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 :所有类型均需通过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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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规范 :按国家税收规定缴税,名称需标注“特殊普通合伙”。
总结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在于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数量与资质,同时允许其他专业资格人员参与,但需严格限制比例和从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