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法律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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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这一规定取代了原《会计法》中“可以设置”的表述,强化了总会计师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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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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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会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肯定总会计师制度,但未明确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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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总会计师的职责、任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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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针对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如外资企业、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总结 :设置总会计师的法定要求始于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该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