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规定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制定,其核心要点如下:
一、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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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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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或能生产产品/服务数量超过1个单位)。
二、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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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利益流入可能性 :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0%<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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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可计量性 :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确定性、稳定性、合理性)。
三、分类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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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包括房屋、机器、运输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或使用年限较长的物品(如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非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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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按成本初始计量,外购成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
四、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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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 :可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需根据资产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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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处理 :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
五、后续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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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支出 :更新改造支出等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扣除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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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支出 :修理费用等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六、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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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 :虽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但有助于获取经济利益时,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账面价值不得超过相关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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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多项资产 :无单独标价时,按公允价值比例分配总成本。
以上规定综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实务操作要求,确保固定资产核算的规范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