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职体系分为中央与地方两大层级,其中中央核心官职以三省六部制为主体,地方实行道、州、县三级行政区划。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仆射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共同构成宰相集团;六部下辖二十四司,各司其职处理政务;地方则由刺史、都督等官员分级治理,形成完整的权力网络。
-
中央官职:中书省负责诏令起草,长官中书令位高权重;门下省掌审议封驳,长官侍中为关键决策参与者;尚书省统领行政,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如吏部掌管人事任免,户部管理财政户籍。还有从一品的太师、太子太师等荣誉性加衔,以及御史大夫领衔的监察系统,其属官通过“道”划分辖区履行弹劾权。
-
地方治理:州分上、中、下三等,最高长官为刺史(或太守),辅官含录事参军等;县设县令,配置县丞、县尉等佐官。首都及周边重地设府,如长安的京兆府,由府尹主政。边境要冲设大都督府,总揽十州军政,然此类高职多虚衔,实际事务由长史代理。
-
品级与散官:官员按正一品至从九品划分共三十阶,文武散官区分职事与荣誉,如“开府仪同三司”为文散官首阶。特殊虚衔如亲王、嗣王属爵位体系,“上柱国”则属勋官制度,用于嘉奖功臣。
唐朝官制以三省六部为核心,辅以州县与监察体系构建起层级分明且分工细致的官僚架构,并借助散官、勋爵强化荣誉标识,体现了古代中央集权的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