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降级处分的详细规定如下,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一、处分定义与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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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处分
指降低公务员的行政级别(职务层次),同时调整工资档次和津贴补贴。一般一次仅降一级,若原级别为最低档则按降一级工资档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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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主要针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等情况,需经处分决定机关调查、认定后实施。
二、处分期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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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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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级 :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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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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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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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后工资 :按新级别就近套入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职务确定。若原工资为最低档,则按降一级工资档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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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特殊处理 :未明确新职务的,暂发70%基本工资作为临时工资,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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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处分后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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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恢复
处分期满解除后,次年1月1日起恢复原级别及工资档次。
- 降级处分 :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仅恢复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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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补发
处分期间多减发的工资,解除后按原标准补发。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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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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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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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档处理 :若原级别为最低档(如27级),可给予降级处分;若工资为最低档,则按降一级工资档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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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处分需经调查、申辩、决定等法定程序,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