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至10万元罚款
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携带电子运单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罚款金额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危险品车未携带电子运单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该行为构成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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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明确规定危险品运输企业或车辆需随车携带电子运单,未携带的将面临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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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客运车辆超载、超限等问题,但运输单位车辆存在类似违规行为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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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扣留 :若车辆存在未携带电子运单等违法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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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 :运输单位若屡教不改,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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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执法部门会要求企业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四、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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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案例 :2022年3月,南昌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对未携带电子运单的物流公司车辆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涉事企业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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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案例 :2025年3月,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未实际承运却无运单的车辆驾驶员罚款2000元,并督促企业整改。
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携带电子运单的处罚力度较大,且与车辆运营资质、是否初犯等因素相关。建议相关企业严格遵守法规,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