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主体在征信信息管理中享有以下核心权利:
一、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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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
信息主体若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或提供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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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效
征信机构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与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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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权
若征信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异议,信息主体可要求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二、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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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权 :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目的及范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采集或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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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信息主体可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内容,并要求信息提供者说明不良信息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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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信息主体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三、监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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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确保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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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隐私与权益,促进征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