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公示了两次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撤销或重新发布公告,关键点在于未满45天公示期可操作撤销,否则需重新履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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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公示系统操作撤销
使用公司联络员账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找到已发布的减资公告,选择“终止公告”功能提交撤销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原公告状态变更为“已终止”,后续重新发布时公告期从零计算。若系统无直接撤销选项,需联系当地工商部门或技术支持人工处理。 -
补充材料与审核要求
撤销申请需附股东会决议、撤销原因说明等文件。部分地区要求提交《减资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审核时间通常为3-5个工作日。若涉及债权人异议,需同步提供债务清偿或担保证明。 -
超45天公示期的处理
若两次公示均超过45天,则无法直接撤销。需按新减资流程重新发布公告,并等待新一轮公示期满后办理变更登记。此前重复公示的公告可视为作废,不影响后续操作。
提示:撤销减资公告需确保操作合规,避免影响债权人权益或引发法律风险。建议咨询工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匹配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