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定,已公示的减资公告撤销需满足以下条件及流程:
一、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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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未满45天 :若减资公告已公示但未满45天,可自行撤回并重新申请,此时需提交撤销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至原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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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已满45天 :若公示期已满45天,需等待法定程序完成后再申请撤销,此时一般不可直接撤销。
二、撤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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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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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登记机关官网,进入“公告管理”模块,查找对应减资公告的撤销入口(部分系统提供直接撤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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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撤销申请表,附上撤销理由、营业执照副本、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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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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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撤销决议、补正协议、结果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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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核通过后,公示系统将更新减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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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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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后若需重新办理减资,需重新发起公告流程,公告期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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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未查看到公示公告,可能因系统延迟或信息更新延迟,建议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查询最新状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减资需公告45天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未满期撤回将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