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怀疑业绩造假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评标阶段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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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原件
采购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合同、验收报告等原件核查,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决定是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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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质疑并暂停评审
其他投标人可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需在3日内答复并暂停活动,配合调查核实。
二、行政与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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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中标资格
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认定造假,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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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行政部门可对造假企业处以中标金额0.5%-10%罚款,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5%-10%;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后续监督与行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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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监督
鼓励同行评议和数据平台核查,利用行业信息发现潜在造假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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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查机制
建议招标方设置更严格的业绩验证流程,如交叉核对合同真实性、引入第三方审计等。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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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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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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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