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核心法律,其核心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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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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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性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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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
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属于公益性事业,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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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不因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等差异受歧视。
二、入学与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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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龄
年满6周岁儿童应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至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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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结构
分为初等教育(6-12岁)和初级中等教育(12-15岁),具体学制由国务院制定。
三、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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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置
各级政府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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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制度有效实施。
四、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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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
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阻挠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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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义务
父母或监护人需保证子女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
五、特殊群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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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
国家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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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
提供特殊教育资源,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六、法律修订
该法自1986年首次通过以来,2006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订,以适应教育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