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在2012年起对以下8个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经费补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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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
- 由新疆爱乐乐团与民族乐团联合举办的新年音乐会,每年补贴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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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
- 主题文艺活动每场补贴20万元,每年共补贴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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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
- 同样纳入上述补贴范围,与春节、清明节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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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
- 作为传统节日之一,享受与春节、清明节同等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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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
- 主题文艺活动每场补贴20万元,每年共补贴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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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尔邦节
- 由广电局与电视台联合组织的电视文艺晚会,每年额外补贴50万元(在原有50万元专项经费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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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鲁孜节
- 同样纳入文化惠民演出补贴范围,每场补贴20万元,每年共补贴100万元。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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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补贴由新疆自治区文化厅等机构具体实施,属于文化惠民政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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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节假日(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未在新疆的此次补贴政策中明确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