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欠债,股东通常无需额外赔钱,但存在例外情况:若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资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恶意逃债,则需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只要足额出资且无违规行为,公司破产后股东个人财产不受影响。
- 例外情形:
- 未实缴出资:股东需补足未缴部分用于偿债,例如认缴500万仅实缴450万,则差额50万需补缴。
- 抽逃资金或虚假出资:抽逃部分需返还,且协助抽逃的高管可能连带担责。
- 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务、业务混同(如一人公司未区分财产),需承担无限责任。
- 恶意清算或逃债:未依法清算、转移资产或虚假注销的股东,需全额赔偿债权人损失。
-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保等,剩余部分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股东责任顺位靠后。
提示:合规经营、足额出资并严格区分公司财产是股东规避风险的关键。若涉及复杂债务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