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涉及不同主体和方式,具体如下:
一、收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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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征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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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城市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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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区域(如海螺沟景区)由景区管理委员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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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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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区域代收 :如海螺沟景区将费用全额缴入景区财政专户,部分用于景区管理,部分补贴垃圾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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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收 :通过燃气、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或税务机关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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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代收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环卫站、社区工作人员或网格员上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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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对象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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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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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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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环卫站或社区工作人员收取,或居民自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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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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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店、学校、医院、工厂等按经营面积或实际产生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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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按实际产生量单独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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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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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定额制或计件制,具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卫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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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通常按户或人数收取固定额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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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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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管理
- 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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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费用征收、使用进行监督,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
四、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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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等可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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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处理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约定支付费用。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