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计扣除基数中扣除特殊收入
关于研发费用调减的计算,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和操作步骤:
一、特殊收入调减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
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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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特殊收入范围 :判断收入是否属于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等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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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账目 :将特殊收入从其他业务收入中调出,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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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调整后的研发费用,重新计算可享受的加计扣除额度。
二、其他常见调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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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限额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需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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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费用分摊
企业集团内部联合研发时,需按权责对等原则制定分摊方案,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计算示例
以A公司2023年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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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内研发费用:1,000万元(全额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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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500万元(实际计入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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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0 + 200×80% = 1,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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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允许加计扣除部分:1,160×2/3 = 77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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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加计扣除金额:(1,000 + 1,200)×100% = 2,200万元,但需扣除境内费用三分之二后的加计扣除额度773.33万元,最终可加计扣除1,426.67万元。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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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性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能调整,需关注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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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留存 :需留存研发项目费用明细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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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方式,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
如需进一步确认具体操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