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标注“4月”通常指该月最后一天(如4月30日),这是药品、信用卡等领域的通用规则。若标注为失效期,则需提前至3月31日。具体需结合“有效期至”或“失效期”等表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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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标注“有效期至2025年04月”表示可使用至4月30日;若为“失效期2025/04”,则仅能用到3月31日。未开封药品按此执行,开封后需缩短使用期限(如眼药水开封后仅存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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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有效期:格式“04/25”代表2025年4月底到期,银行通常续发新卡。储蓄卡类似标注可能为网点代码,需具体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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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场景:食品、化妆品等若仅标注月份,默认同药品规则。但部分进口商品可能遵循原产国标准,需查看说明书确认。
提示:遇到模糊标注时,优先联系厂商或服务方确认。定期清理过期物品,避免误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