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以县为单位时,遵循“基数+人口数”原则,每个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但总数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县可少于120名,少数民族聚居县可额外增加5%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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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与人口挂钩机制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以120名为基数,每增加5000人口则增加1个名额。例如,一个50万人口的县,代表名额为120+(500,000÷5,000)=220名。人口超过165万的县,名额上限为450名。 -
特殊调整规则
人口不足5万的县可酌情减少名额至低于120名;少数民族聚居或人口分散的县,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额外增加5%名额(仍受450名上限限制)。 -
名额分配原则
代表名额需保障地区、民族平等,确保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有1名代表。例如,山区县可能因人口分散而适当增加代表数量。 -
稳定性与例外情况
代表名额一经确定,通常不随人口自然变化调整,仅因行政区划变动或重大工程导致人口大幅变化时重新核定。
总结:县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兼顾公平与效率,既反映人口比例又照顾特殊需求,具体名额需结合当地人口结构和省级人大核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