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西藏颁布了以下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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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17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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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噶厦机构,设噶伦四人,与驻藏大臣共同管理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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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驻藏大臣权力,包括统辖藏北三十九族、蒙古八旗及外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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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官员任免、差赋徭役及仓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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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17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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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瓶掣签”制度,用于确定藏传佛教大活佛转世灵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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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国来藏人员需签发路证,军官由驻藏大臣与达赖共同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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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通制》(1817年首次颁行,1908年最后一次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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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编自《理藩院则例》,是清朝治理西藏的基本法律,规范行政、司法、税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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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中央对西藏的制度化管理,强调驻藏大臣与达赖共同管理政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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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院则例》中的相关条款
- 作为基础法律框架,被《西藏通制》收编,涵盖民族关系、边疆治理等原则。
总结 :清朝通过《酌定西藏善后章程》《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西藏通制》及《理藩院则例》等法律文献,构建了以驻藏大臣为核心的西藏地方治理体系,强化了中央对西藏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