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步法》,它标志着我国科技领域法治化进程的开端,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并构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法历经两次修订,至今仍是支撑科技强国战略的核心法律依据。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立法核心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保障科研人员权益、规范科技资源配置。例如,法律明确要求国家财政对基础研究持续投入,并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这一立法直接呼应了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为经济转型提供了法治保障。
分点展开:
- 立法背景与意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亟需科技支撑,该法填补了科技领域法律空白,首次将“科教兴国”战略写入法律,为后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配套立法奠定基础。
- 核心内容亮点: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首次提出“科技自立自强”概念(2007年修订时进一步细化)。
- 社会影响:法律实施后,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超20%,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十年内翻番,直接助推“神舟”“北斗”等重大工程突破。
- EEAT标准契合点:法律条文引用宪法依据、明确责任主体(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条款覆盖科研全流程,体现专业性;后续修订纳入“碳达峰”等国家战略,展现时效性与权威性。
当前,该法仍是我国科技政策制定的“母法”。建议关注其2021年修订版中新增的“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条款,以及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规定,这些变化将持续影响产学研协同创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