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执行规则,平衡了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的冲突,其核心影响在于:允许法院在三种例外情形下执行“唯一住房”,同时通过替代性保障措施(如提供安置房或预留租金)确保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有效遏制“老赖”利用住房豁免逃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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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豁免限制
第二十条打破了“唯一住房绝对不可执行”的僵局,明确列举三种例外情形:抚养义务人名下有房、恶意转让房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替代保障。例如,若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有空置房产,法院可直接执行原住房,避免债务人滥用亲属关系转移资产。 -
强化反规避执行力度
针对执行依据生效后恶意转让房产的行为,第二十条将其列为例外情形之一。实践中,法院可通过核查交易时间、价格异常性(如低于市价70%)等证据链,认定规避执行行为,从而支持继续执行现住房。 -
创新替代保障机制
通过“提供廉租房”或“扣除5-8年租金”的柔性措施,既保障被执行人短期居住需求,又确保债权实现。例如,某案例中申请执行人预付2年物业费并提供同地段60㎡廉租房,法院据此裁定执行房产。 -
明确程序审查标准
对交付房屋的执行案件,只要给予3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再以“生活必需”抗辩将无效。这一隐藏条款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减少程序争议。
提示: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均应关注第二十条的例外条款与替代方案设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规则理解不足导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