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竞争行为和不公平竞争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规制角度与侧重点,前者主要涉及垄断地位的滥用及市场结构的破坏,后者聚焦违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的具体手段。两者常交织存在,例如低于成本价倾销兼具垄断意图和不正当竞争特征。
反竞争行为一般指通过非法手段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如企业通过兼并控制市场、签订排他协议阻止对手进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二选一”等,这类行为直接削弱行业活力,降低消费者选择权。常见表现包括经营者集中超出法定门槛、行业协会组织价格联盟、滥用知识产权形成技术壁垒等。
不公平竞争则指违反自愿平等原则的行为,如混淆产品使消费者误认品牌来源、贿赂交易方获取不正当优势、散布虚假广告诱导消费、恶意模仿竞争对手核心技术等。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7类禁止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虚假交易刷单、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市场等。互联网场景中,劫持用户流量、恶意插入链接、屏蔽对手广告等也属新型不正当竞争。
法律体系层面,反垄断法侧重维护竞争机制,规制头部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聚焦具体商业行为,惩治欺诈、背德经营。二者协同作用,例如滥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既涉及垄断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根据案件实质合并监管。企业需关注行为合规底线,公众可通过举报机制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