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主体特定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对等性(工资与劳动给付)、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些特征构成劳动法调整的基础,保障双方权益的同时明确法律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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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特定性
雇佣关系必须存在于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与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则需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特殊工种需符合额外限制条件。 -
权利义务对等性
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保障工作条件,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例如,加班需支付加班费,而劳动者需遵守合理工作指令,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
从属性
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考勤、绩效考核),其劳动过程受用人单位组织安排。这种人身依附性是区分劳务关系的关键,例如外卖骑手与平台的用工性质争议常围绕此特征展开。
提示: 实务中需注意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避免模糊关系导致**困难。若用工控制强度高但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