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表决权的核心规定是: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普通事项过半数即可,同时1/10以上表决权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请求解散公司。
-
表决权基础规则
股东通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出资多、话语权大”的原则。但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灵活调整,例如约定特定股东享有额外表决权或限制某些股东的表决权,以适应公司治理的特殊需求。 -
重大事项的特别表决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高门槛确保重大决策的审慎性,避免少数股东利益被侵害。 -
普通事项的多数决
除重大事项外,普通经营决策(如选举董事、利润分配)仅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公司章程可提高此比例,但不得低于法定要求。 -
小股东的救济权利
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若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或在公司僵局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为中小股东提供制衡机制。 -
表决权的例外限制
公司持有的自身股份无表决权,防止操纵决策;关联交易中,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可能被排除,确保决议公正性。
提示:公司章程是表决权规则的“灵活补充”,股东应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