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法律要求核心在于主体适格性、出资合规性及程序合法性。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则需符合营利性活动资质;出资行为(含认缴)是基础,但非唯一标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构成形式要件,三者结合确认股东身份;特殊情形(如隐名持股、股权继承)需综合实质与形式要件判断。
股东资格的主体限制明确。自然人股东通常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继承取得股权需法定代理人协助;法人股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被禁止经商的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还须满足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要求。
出资行为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具有灵活性。根据《公司法》,股东可分期缴纳出资,实际出资并非取得资格的必要条件,认缴出资同样有效。但瑕疵出资可能引发股东权利受限或除名风险,例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可被解除资格。
形式要件在内外纠纷中作用不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认定资格的主要依据,具有推定效力;工商登记对外公示股东信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信息是确认合意的重要证据。三者冲突时,内部纠纷侧重实质要件(如出资、参与经营),外部纠纷则以工商登记优先。
隐名股东与股权继承需特殊处理。隐名股东需证明实际出资且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显名;股权继承遵循章程优先原则,若章程无限制,继承人自动取得资格,但股东人数超限时需协商解决。
股东资格认定需动态平衡法律要件与商业实践,建议企业在章程中明确股东资格规则,并及时更新工商登记与内部记载,避免权利争议。涉及复杂情形时,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