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的职责与责任进行了系统化完善,强化了其合规义务与追责机制。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核心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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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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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禁止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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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义务:要求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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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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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如关联交易、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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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需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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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强化与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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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赔偿责任
- 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受害人可直接要求董监高赔偿(需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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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与减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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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需核查股东出资,未履行催缴义务致损失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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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需股东及董监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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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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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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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新增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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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豁免条件
- 在表决违法决议时明确记载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赔偿责任。
四、适用范围与时效性
- 规定适用于公司成立至注销全周期,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新法通过细化义务与强化追责,构建了董监高责任的全方位框架,旨在提升公司治理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