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规定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特殊情形和跨区域需求制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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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仅限本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必须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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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允许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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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在省内指定医疗机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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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特殊制剂 :如儿童用制剂、纳入医联体的制剂等,需经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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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区域调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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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调剂
省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需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例如青海省要求跨区域调剂时需出具批检验报告书并确保质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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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剂
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仅限国家规定的特殊制剂或特殊情形下实施。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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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包括制剂批准文号、质量检验报告、调剂协议等,需提交至相应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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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省内调剂通常3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调剂需20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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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
调出方需保存完整记录,调入方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验收等制度,确保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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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严厉打击无证配制、擅自调剂等行为,现场检查覆盖率100%。
五、政策支持
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在省级内调剂使用被快速审批,优先保障临床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