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不可继承。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死亡不影响承包经营权的继续,但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由发包方收回。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限制
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仅能继承承包地上的收益,如当年的土地产出或流转收益,但无权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 村集体收回土地的具体操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后,村集体需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或流转土地。若承包地经营权尚未到期,原承包地的流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承包地涉及林地或经济作物,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延续经营权益,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可继承。
5. 注意事项
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随户延续,不可擅自分割或转让。继承人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村集体收回,不可继承。继承人仅能继承土地收益,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