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关键点包括:责任范围以未缴出资为限、公司需先以自身财产清偿、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且名义股东不能以代持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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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性质与范围: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缴金额及利息范围内补足。例如,某股东认缴100万元但未实缴,公司负债200万元且资产仅剩50万元时,该股东需补足100万元用于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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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与条件: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债权人必须先向公司主张债权,公司财产不足时才能追究股东责任。法院判决通常明确“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股东补充赔偿”,避免股东责任被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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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风险:即使股东仅为代持股份(名义股东),只要工商登记显示其未实缴,仍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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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例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未实缴股东的责任适用于公司设立和增资阶段。若出资期限未届满(认缴制下),股东一般无需提前承担责任,但若公司破产或恶意拖延实缴,可能触发“加速到期”规则。
提示:企业应规范出资流程,避免因未实缴引发连带风险;债权人在追债时可主动核查债务人股东出资情况,扩大偿债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