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通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未实际出资、抽逃出资、滥用有限责任等六类情形下需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这一规则既保障投资安全,又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约束股东行为,平衡市场各方利益。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法的核心,股东原则上不承担超出认缴出资额的债务。但若存在以下行为,法律将突破有限责任保护:未按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在欠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抽逃出资不仅需返还资金,协助者亦需连带担责;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公私账户混同)将导致“刺破面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认缴期未满但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的股东,以及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均可能被追责。
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规则: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未缴足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司分立时,新设公司对原债务连带担责;简易注销承诺不实的,股东需兜底债务。实务中,法院会结合工商档案、财务凭证等证据综合判定股东责任范围。
创业者应充分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公私资产混同,并规范退出程序。债权人则可针对股东违法行为,通过诉讼拓宽偿债渠道。理解这些规则,既能降低投资风险,也能更高效地维护债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