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开展安全隐患自查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明确要求责任主体履行自查义务,未整改隐患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自查既是法律强制要求,也是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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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自查责任
该法第4条、第38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记录台账。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整改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第99条)。 -
《消防法》细化场所自查标准
第16条要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消防检测,确保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违反规定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第60条)。 -
行业专项法规补充要求
如《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每月自行检查;《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危化品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
地方性法规强化执行
各省市出台的安全生产条例通常细化自查频次(如北京要求高危企业每日巡查)、整改时限(上海规定一般隐患3日内处置),并赋予执法部门突击检查权。
提示:自查记录需保存至少3年备查,电子台账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议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标准化检查清单,避免遗漏关键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