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及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发生显著变化,主要强化了出资义务、关联交易监管及履职责任。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股东责任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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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义务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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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补足出资、连带清偿债务及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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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速到期制度: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的股东需强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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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混同与人格否认
- 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用,可能被认定“人格否认”,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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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与债务赔偿
- 公司解散后拖延清算,股东需对债权人全额赔偿,即使仅持股1%也可能承担100%债务。
二、董监高责任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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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与抽逃责任
- 董监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需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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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与违规行为
- 利用职权转移资产、违规担保等行为,需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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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监督与信义义务
- 外部董事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新法未明确区分内外部董事责任范围,可能面临履职困境。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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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 包括补足出资、连带清偿、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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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制高消费,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如职务侵占、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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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对建议
- 合规实缴出资、完善公司治理、聘请法律顾问,定期核查股东与高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