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该文件明确了以下关键内容: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以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 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应遵循的程序,包括制作裁定书、通知被执行人、张贴查封公告等。
- 财产处置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 权利救济措施: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该司法解释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如需进一步了解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可参考相关法律文献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