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命名需遵循“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固定结构,且不得使用“企业”“公司”等字样或含敏感词汇。字号可使用经营者姓名,行业需反映主营业务,组织形式限“厂”“店”“中心”等6类,名称需预先核准,禁止使用县级以上地名(特殊含义除外)及“中国”“国际”等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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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组成规则
名称必须依次包含行政区划(如“北京市朝阳区”)、字号(可含经营者姓名)、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组织形式(限“厂”“店”“行”等),不得缺项或颠倒顺序。 -
字号禁用条款
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上海”),除非地名本身有其他含义;禁止含政党、国家名称、外文或标点符号,且需避免误导公众或违反公序良俗。 -
行业与组织形式限制
行业表述需明确反映经营特点(如“餐饮”“服装”),组织形式禁用“公司”“企业”等字样,仅能选择“馆”“部”“中心”等6类中性词汇。 -
登记与冲突处理
名称需向经营地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同一区域内重名按“先申请先得”原则处理。涉及前置许可的,需预先核准名称。
命名时建议结合地域特色与业务属性,确保简洁易记且合规,避免因违规导致驳回或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