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备案最新规定:
1. 县级备案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 市(州)备案机关可负责需统筹开发利用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备案权限。
- 市(州)备案机关负责所辖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指导和监督工作。
2. 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已增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事项和备案指南标准化模板。
- 各市(州)、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需登录该系统复用模板,补充完善本级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办理地址等个性化要素信息。
3. 其他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 包括《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等。
4. 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做出不同的备案要求。
- 自然人户用光伏:由自然人本人自主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
-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
5. 新规定明确了“新老划断”并设置缓冲期。
- 对于新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 对于5月1日前未并网的项目,需重新办理备案证和接入方案。
6. 新规定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并明确了“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相关要求。
- 鼓励分布式光伏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新模式参与调度。
- 对新建和存量项目明确了“四可”要求,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以上为分布式光伏备案的最新规定,旨在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规范开发建设管理。备案机关、投资主体和相关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项目合规建设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