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节能环保产品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且符合最新政策要求:
一、核心证明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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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函》
- 需明确标注产品是否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提**品型号、认证编号及有效期(如CQC18701207795、CEC2018ELP007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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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截图
- 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CQC)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CEC)的复印件,或通过法定平台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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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官网截屏
- 需提**品目录的官方发布页面截图,标注发布批次、序号及产品信息,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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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 :所有文件需清晰可辨,且与声明内容一致,避免仅凭承诺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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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更新 :以财政部、环保部等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为准,如2019年9号文件对认证要求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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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投标情形 :若产品不在清单范围内或未提供有效认证文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三、法律依据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需以认证证书为依据实施优先或强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