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政策,融资平台的相关规定主要围绕债务风险防范、转型退出及金融支持展开,具体如下:
一、债务风险防范与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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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文(2021年)
- 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财政部监测平台分类管理融资主体,非涉隐性债务主体可新增融资,涉隐性债务主体禁止新增流动资金**或专项债配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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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2023年)
-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三类:名单内平台仅允许借新还旧(不含利息),新设平台参照名单内管理,普通地方国企可市场化融资。12个重点省份严格管控新增债务,其他省份需匹配偿债能力。
二、融资平台转型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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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转型原则
- 剥离公益性业务,明确与政府关系;主业突出,形成可持续市场化业务;确保盈利能力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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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
- 通过市场退出、合并注销等方式实现债务清零,2024年末约40%平台完成退出。债务清零后可直接注销或并入其他主体,无需发公告。
三、金融支持与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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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政策
- 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推动市场化转型,要求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防止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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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化债方案
- 各省需制定化债方案,中央提供再融资债券置换隐性债务,重点省份(如新疆)力争2025年底完成所有融资平台清退。
四、新疆特殊政策
- 新疆明确严禁新设融资平台,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融资平台清退,通过数字化平台(如新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以上规定体现了从分类管控到市场化转型的系统性调整,旨在化解债务风险并促进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