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大核心义务: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护学生权益、持续提升专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这些义务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障教育质量的基础,尤其强调教师需杜绝体罚或歧视行为,并确保义务教育公益性与公平性。
教师必须忠诚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要求。法律明确禁止教师敷衍教学或变相推销商品等行为,要求其将德育置于首位,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包括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侮辱或歧视。例如,教师需为残疾学生提供随班就读支持,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特殊学生。
教师还承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需及时制止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如校园欺凌或外部干扰。法律要求教师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包括参加培训、更新知识结构,并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工资待遇受法律保障,但需履行对应义务,如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教师应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家长财物,维护教育公平。违反上述义务将面临行政处分甚至法律责任,如违规开除学生或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总结来看,新法通过细化教师义务,既强化了其社会角色,也为学生权益提供了系统性保障。教师需将法律要求转化为日常实践,而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完善监督机制,共同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