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思想家伯里克利,其核心主张是公民无论身份皆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原则历经启蒙运动思想家伏尔泰、卢梭等人的理论升华,并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中被写入《人权宣言》,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强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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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起源:从雅典城邦到罗马法精神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其著名演讲中提出“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主张公民在公共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尽管这一理念仅限于城邦公民,但奠定了法律平等的雏形。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进一步通过成文法形式限制贵族特权,强调“所有人在法律之下皆平等”。 -
启蒙运动:从思想解放到革命实践
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将“法律平等”发展为政治纲领。伏尔泰主张“法律面前无贵贱之分”,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以制衡权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所有人应平等遵守”。这些理论直接推动了法国大革命,1789年《人权宣言》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将之作为近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
社会主义语境下的创新发展
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强调社会主义法律平等需消除阶级压迫。中国宪法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写入根本法,不仅涵盖司法适用的平等,更通过立法保障各族人民、男女及城乡群体的实质平等,如反歧视条款与共同富裕政策,使平等从形式迈向结果公正。 -
全球视野与中国特色
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将平等局限于“程序性规则”,中国式现代化强调法律平等与社会公平的辩证统一。***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全链条体现平等价值,并推动国际关系中的发展权平等,超越西方“资本至上”的狭隘逻辑。
在当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法治文明的标尺,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关键指标。它既包含对“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程序性要求,更指向通过制度设计消除结构性不平等的实质目标,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