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核心规定可概括为: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和平条约、自然添附是当代合法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而武力征服、不平等条约等已被明确禁止。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构成国家领土的完整要素,国际法同时承认无害通过权等对主权的合理限制。
国际法确立的领土主权原则源于《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文件,强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疆域内的人、物、事件具有绝对管辖权。任何使用武力威胁领土完整的行为均属违法,这一原则在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等文件中被反复确认。历史上西方提出的“先占、时效、割让”等传统领土取得方式,因殖民色彩或违背现代国际法精神,实际适用性已大幅降低。
当代合法的领土变更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基于民族自决原则,如殖民地独立或公民投票;二是通过平等自愿的条约(如领土交换、买卖);三是自然添附(如河口泥沙淤积形成新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对主权行使存在两类限制:一是普遍性限制,如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二是条约特殊限制,如国际地役或共管机制,但必须基于缔约方自愿平等。
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海洋权益的划分需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含河流、湖泊)享有完全主权,而领海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则主权不完整,需兼顾他国航行权利。争议领土的解决应优先通过国际法庭裁决,但实际效力常受大国政治影响,例如历史态度、实际控制时长、居民意愿等均可能成为裁决依据。
理解国际领土法需结合动态实践:既坚持主权不可侵犯的核心原则,也承认全球化背景下合作共治的合理性。对于存在争议的领土,持续的外交努力与国际法框架内的协商仍是解决争端的优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