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销售与安装的账务处理需区分设备销售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收入并适用不同税率,同时按完工进度确认劳务收入。
-
增值税处理:自产或外购电梯销售附带安装服务时,需分别核算销售额。自产电梯安装可选择简易计税(3%),外购电梯若分别核算也可适用简易计税;若未分别核算,则统一按销售货物税率(13%)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或发货日确认。
-
企业所得税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在客户签收时确认,安装服务收入按完工进度或验收合格时确认。若安装周期超12个月,需按完工百分比法分期确认收入。
-
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要求拆分单项履约义务。电梯销售在交付时确认收入,安装服务按进度确认。例如:电梯不含税售价80万元(借:应收账款90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安装费12万元按进度确认(借:应收账款12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
发票开具:安装服务可开具9%或简易计税3%发票,但自产电梯若选择9%需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提示:企业需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区分服务内容与收款时点,并定期与税务部门沟通政策执行口径,以降低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