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培训学时有以下明确规定:
- 一般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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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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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高危行业 (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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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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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
- 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其他类型的从业人员 (如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
- 应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建议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