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能源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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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项目规划与计划 :负责省内能源项目的规划、计划等宏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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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调节 :承担调节全省近期经济运行的职责,包括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信息引导,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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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管理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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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电力(含火电、水电、气电、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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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发展和能源行业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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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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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统计与预警 :负责全省能源业统计、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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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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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应急与保障 :协调电力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承担工业用煤、成品油、天然气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参与交通综合运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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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 :负责能源省际、国际合作,承担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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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管理 :设煤炭电力处(综合和规划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能源科技装备处)、石油天然气处等内设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的专业管理工作。
这些职责涵盖了能源行业的各个方面,从规划、管理到监督、应急,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和效率,同时推动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